◆南京海外联谊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南京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Nanjing Chines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NCOFA。
第二条:本会是由南京各界人士同海内外朋友自愿结成的、具有联合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交朋友、联络友谊、提供服务,增进南京各界人士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及社团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实施“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为南京的改革开放,加速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南京市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6号楼3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 积极促进南京各界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 向海内外同胞介绍祖国大陆、尤其是南京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情况,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四) 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南京的合法利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三章 理事(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我市有一定影响和与海内外有联系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意愿或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发给理事会员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 理事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书。理事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常务理事和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长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三) 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四) 决定理事吸收或除名;(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工作;(八)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或理事会决定;(三) 决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0年3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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